(2016)湘0211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恒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人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黄琳雅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芦淞区恒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人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黄琳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阳光水岸A组团湘银大厦901-915号。法定代表人匡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恒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执行人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执行人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执行人湖南人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执行人黄伟嘉,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董月娥,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胤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琳雅,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株洲丰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恒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人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嘉、董月娥、黄胤龙、黄琳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湘02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