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祁大伟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大伟,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615号原告:祁大伟,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杨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大伟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