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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网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网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90号原告: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珠路林头路段。法定代表人:何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85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世斌。被告:佛山市网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85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梁志清。原告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网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