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光发申请执行董国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发,董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发,男,1958年1月2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董国银,男,1971年4月13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光发与被执行人董国银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董国银停止耕种利用周光发家位于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田高村民小组张家田山的山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