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党勇与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勇,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党勇,男,生于1971年6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被执行人陕西悦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6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2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3490元、申请执行费3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235132元,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33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