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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87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052675。法定代表人:周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本院有管辖权后,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38.00元,由原告重庆市顺盛诚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回。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