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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春梅与丁其明、丁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梅,丁其明,丁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619号原告:曹春梅。被告:丁其明。被告:丁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冬(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曹春梅诉被告丁其明、丁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曹春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梅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春梅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竞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