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民初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港恒旅游发展(九江)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建昌矿产有限公司,江西正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宋名仕,陈金保,张皖松,吴小明,闫洪学,齐玉珠,熊惠葵,向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87号之一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2017年1月10日由原中国长城南昌办事处变更而来),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103X。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卿,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建昌花园步行街22座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878960XT。法定代表人:闫洪学。被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54442285E。法定代表人:陈出新。被告:港恒旅游发展(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柘林湖景区易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767003397U。法定代表人:闫洪学。被告: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159626646W。法定代表人:吕木水。被告:江西建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财政局���楼,注册号:360425210002956。法定代表人:郭贤林。被告:江西正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辉育才苑6栋1单元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0976H。法定代表人:刘超。被告:宋名仕,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陈金保,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张皖松,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吴小明,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闫洪学,男,满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告:齐玉珠,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熊惠葵,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向葵,男,汉族,1969年12年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被告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港恒旅游发展(九江)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西建昌矿产有限公司、江西正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宋名仕、陈金保、张皖松、吴小明、闫洪学、齐玉珠、熊惠葵、向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俊健主审、人民陪审员王莉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41元,减半收取116120.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莉审 判 员  万俊健人民陪审员  王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