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朗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汤培松,李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法定代表人:束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楼子巷11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汤培松被执行人: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3楼。法定代表人:李易刚被执行人:南京朗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96号。法定代表人:李本冲被执行人:汤培松,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易刚,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勤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培松、李易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673-1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673-17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