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金香与张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香,张青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14号原告:陈金香,女,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华,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河南省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金香与被告张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金香承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