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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登与柴召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柴召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初279号原告:张登,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被告:柴召国,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原告张登诉被告柴召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登需补充证据,故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粉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