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登与柴召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柴召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初279号原告:张登,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被告:柴召国,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原告张登诉被告柴召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登需补充证据,故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粉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