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9126昆山众志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吴茂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众志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吴茂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26号原告:昆山众志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1651XG,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支路99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孙高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茂闯,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昆山众志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众志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