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玉凤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94号原告:杨玉凤,女,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姝,梅河口市福民街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兰,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锴锐,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内勤,住通化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