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开发区清汤羊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霞,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开发区清汤羊肉馆,刘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经营者刘会银,该美食城经理。被执行人开发区清汤羊肉馆,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61-1-7号。经营者刘会银,该羊肉馆经理。第三人刘会银,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集镇王铺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6505087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开发区清汤羊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开发区清汤羊肉馆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刘春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800.00之义务。因第三人刘会银系被执行人黄石港区刘记虾老大美食城、开发区清汤羊肉馆的经营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会银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刘会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春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8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