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岳某1、岳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1,岳某2,冯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岳某1,男,193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岳某2,女,1993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冯某,女,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岳某1、岳某2、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有退休工资,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期限较长,故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为76720.7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