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洪华与殷启伟、李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华,殷启伟,李作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58号原告:王洪华,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启伟,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作林,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华与被告殷启伟、李作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