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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同福、段光虎等与黄明合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黄明合,丁昌勇,王立国,马洪兵,朱长青,胡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69号原告:李同福。原告:段光虎。原告:朱吉权。被告:黄明合。被告:丁昌勇。被告:王立国。被告:马洪兵。被告:朱长青。被告:胡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诉被告黄明合、丁昌勇、王立国、马洪兵、朱长青、胡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收341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灵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