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0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易秀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易秀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063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营业地重庆市合川区。经营者:陈裙,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双,公司总经理。被告:易秀川,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太杰实业有限公司、易秀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长罗仁军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