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庆修与赵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修,赵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42号原告:汤庆修(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秦月,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均杰(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5********),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汤庆修与被告赵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庆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庆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庆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汤庆修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