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敏俊与被告郝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敏俊,郝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92号原告:郝敏俊,男。被告:郝宏敏,男。原告郝敏俊与被告郝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敏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郝敏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