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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敏俊与被告郝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敏俊,郝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92号原告:郝敏俊,男。被告:郝宏敏,男。原告郝敏俊与被告郝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敏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郝敏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