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初3302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刚,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刚、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0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到2015年,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前,原告银行信用卡的钱被使用到了被告的名下,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把这笔钱还给了银行,具体金额是227000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在离婚后已经偿还,偿还之后,现在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肖某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事实。且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债权处理方面无任何争议,财产自行分配完毕,双方无债务、债权。故我不会向原告支付其所谓共同债务的一半1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双方无争议,财产自行分配完毕”;第四条“关于债务、债权处理”约定:“双方无债务、债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00000元。经查,原告提交的广发银行对账单显示,原告名下卡号为52×××51广发银行信用卡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17日网上转账还款共计60374.8元;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3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还款共计56020元;于2016年11月11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还款及自动转账还款共计55143元。上述还款合计171537.8元。另查,被告提交的其名下账号为62×××04的交通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被告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名下账号为52×××51的账户累计跨行汇款168105.2元。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已明确约定:双方财产无争议,财产自行分配完毕;双方无债务、债权。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该离婚协议书向被告主张追偿共同债务,则明显不符合该离婚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钱款已转给被告,且原告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亦与其主张的还款金额不一致。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原告名下的账户多次转入钱款,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张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青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