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娇诉被告房艳春定金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娇,房艳春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16号原告:宋丽娇,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房艳春,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宋丽娇与被告房艳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丽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丽娇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