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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娇诉被告房艳春定金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娇,房艳春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16号原告:宋丽娇,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房艳春,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宋丽娇与被告房艳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丽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丽娇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