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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能明、童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能明,童朝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71号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3906312D。法定代表人:汪安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728495147。法定代表人:马能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F09299773Q。负责人:章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88587950M。法定代表人:潘向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能明,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童朝凤,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能明、童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4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能明、童朝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与峨溪路交叉口(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的房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与峨溪路交叉口(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二、在人民币24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能明、童朝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