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中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2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中标,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中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中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张中标在义乌市篁园市场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2494.5元的财物。现所有赃物均已返还各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中标至义乌市篁园市场4楼23号门,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放在该处的“飞速子弹”袜300双、“爱斯利”女袜72双及“懒子鼠”学生袜36双,后将窃得的货物拉回其住处;2、201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中标又至义乌市篁园市场4楼21号门,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楼某放在该处的男女床袜910双、“LEE”袜430双、“学院风”袜410双、“金玉”隐形袜440双、“比诺诗”内衣75件及恒温内衣68件,后将窃得的货物拉回其住处;3、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中标至义乌市篁园市场4楼19号门,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该处的“六指鼠”袜108盒及“千恒”童袜148盒,后将窃得的货物拉回其住处;4、2017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中标至义乌市篁园市场2楼23号,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该处的杂牌T恤140件,后将窃得的货物拉回其住处;5、2017年2月20日早上,被告人张中标至义乌市篁园市场2楼2-0869号摊位,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曾某放在门口的杂牌T恤353件,后将窃得的货物拉回其住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中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楼某、吴某、王某、曾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记录证明,释放证明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中标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中标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中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中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