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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锦频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锦频,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丁锦频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034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丁锦频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