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冉杰与被告王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杰,王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48号原告:冉杰,男,199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勉,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杰诉被告王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杰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勉负担(该款已给付完毕)。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