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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冉杰与被告王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杰,王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48号原告:冉杰,男,199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勉,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杰诉被告王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杰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勉负担(该款已给付完毕)。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