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郝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曲山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诉讼代表人郝玉婵,女,系公司股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林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豫0581刑初8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郝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林州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郝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彩芳审判员 贠宁宁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