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34幢306室。法定代表人虞学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法定代表人叶健。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浙0191民初657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75.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75.4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