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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象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34幢306室。法定代表人虞学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法定代表人叶健。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浙0191民初657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75.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075.4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