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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9917李有艳与田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艳,田彬,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17号原告:李有艳,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彬,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泾沙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85798T。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艳诉被告田彬,第三人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有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李有艳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