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9917李有艳与田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艳,田彬,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17号原告:李有艳,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彬,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泾沙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85798T。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艳诉被告田彬,第三人昆山聚房网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有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李有艳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