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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30号申请人:王文彬,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刘东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王文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东生所有的产籍号385-490-4/6-X-XXXXXX,建筑面积138.59平方米;产籍号365-470-1/5-X-XXXXXX,建筑面积114.55平方米的两户房屋产籍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文彬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纺织营业所,账号23060008XXXXXX中存款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文彬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纺织营业所,账号23060008XXXXXX中存款50万元,期限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东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