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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玉范、陈英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汪玉范,陈英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兰岗镇。法定代表人田九鹏,男,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雪,女,汉族,会计,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汪玉范,男,汉族,宁安市兰岗中学教师,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陈英滨,男,汉族,宁安市兰岗中学教师,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玉范、陈英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民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25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