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荣跃、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跃,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荆武臣,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跃,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韩小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武臣,男,汉族,1944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永哲,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综合楼9层。法定代表人:许宪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孔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董,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荣跃、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武臣、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荣跃、弘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荆武臣与借款人陈荣跃签订借款合同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是陈荣跃签字的空白合同,系变造合同,且荆武臣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荣跃提供借款,而银行卡和U盾由安信公司掌控。2.弘坤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还款告知书一份,是受安信公司胁迫下签订的,并非弘坤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荆武臣辩称,1.荆武臣向陈荣跃提供借款15万元,提供有陈荣跃向荆武臣出具借据、收据等证据,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2.根据弘坤公司出具还款告知书,应对本案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安信公司辩称,荆武臣与借款人陈荣跃签订借款合同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派韩婷婷审核加盖关联公司公章,款项全部用于借款人及关联公司。2.各方签订文件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情形。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荆武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到2015年6月14日,利息计4500元)。2、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5日暂计到2016年5月6日)暂计3210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2014年6月16日,甲方出借人荆武臣与乙方借款人陈荣跃签订民借2014第ZZ293-17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15万元,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月息1.5%,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被告鲍才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除须向甲方正常支付合同约定利息外,应每日向甲方另行支付本合同借款金额万分之五的罚息,如是本金违约,须另行向甲方承担本合同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原告荆武臣催要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应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同日,原告荆武臣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荣跃提供借款15万元,被告陈荣跃向原告荆武臣出具了《收据》、《借据》。当日,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荆武臣出具了《承诺函》、《履行保函》,主要内容有:被告安信公司承诺如果被告陈荣跃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本息和其他款项,自愿代为偿付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项。2、2014年12月15日,原告荆武臣与被告陈荣跃签订编号2014第ZZ302-54号借款合同(展期),主要约定为,将原编号为2014第ZZ293-17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14日止,原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3、2015年5月19日,弘坤公司出具还款告知书一份,主要载明:涉案借款用于我公司的项目建设,承诺我公司与安信担保共同管理,以监督和约束我公司及时向您还款。4、审理中,原告荆武臣称被告支付了10个月利息,本金15万元没有归还。原告明确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45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荣跃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的给付借款款项的义务。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荆武臣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荆武臣与被告陈荣跃之间借款15万元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故原告荆武臣要求被告陈荣跃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支付十个月利息,故根据借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4500元,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承诺函、履行保函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还款告知书,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荣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武臣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荆武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荣跃负担。二审期间,陈荣跃提交如下证据:1.约谈记录一份;2.陈荣跃银行流水清单与资金去向图;拟证明陈荣跃的银行卡、U盾和密码为安信公司掌控,陈荣跃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该借款。弘坤公司同意陈荣跃的意见。荆武臣、安信公司进行质证:约谈记录不能证明陈荣跃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该借款。陈荣跃银行流水清单与资金去向图系陈荣跃单方制作,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安信公司提交收到条一份,拟证明陈荣跃的银行卡、U盾不是安信公司掌控,而是陈荣跃委托曹元代为操作借款等事项。陈荣跃、弘坤公司进行质证:对收到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陈荣跃委托曹元代为操作借款等事项,反而证明2015年6月7日之前安信公司使用空白合同及伪造公章吸收存款。荆武臣进行质证:荆武臣与借款人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履行还款义务,陈荣跃收到借款后资金去向与本案无关,即使陈荣跃自行转让银行卡使用权有重大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陈荣跃与弘坤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认可,根据陈荣跃向荆武臣出具的《收据》、《借据》,安信公司向荆武臣出具的《承诺函》、《履行保函》及弘坤公司出具还款告知书,原审法院判决陈荣跃偿还荆武臣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等,安信公司、弘坤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弘坤公司上诉称受安信公司胁迫下签订的还款告知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陈荣跃在二审提供的约谈记录和陈荣跃银行流水清单、资金去向图,因该笔借款的用途不能否认陈荣跃与荆武臣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此,陈荣跃与弘坤公司上诉称安信公司应当承担偿还欠款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陈荣跃与弘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上诉人陈荣跃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