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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凰腊尔山安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06号申请人: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敏佳。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负责人:李文凯。被申请人: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卓。被申请人:凤凰腊尔山安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凰腊尔山安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凰腊尔山安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并已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安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凰腊尔山安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煦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