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廷虎与被执行人马军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虎,马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孙延虎,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马军保,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孙延虎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军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7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守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