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雯鑫与刘立柱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鑫,刘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雯鑫,女,200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丰润新村5号楼五单元502室。法定代理人:郑白哥,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刘立柱,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小牛群镇金地村2组。本院在执行刘雯鑫申请执行刘立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