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永雄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11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永雄,男,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永雄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3)剑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雄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