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与王仲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王仲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466号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负责人:曹欣远,合伙事务执行人。被告:王仲群,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王仲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元,撤诉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伊宁县新月城运营管理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