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141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根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141号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劳动桥南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0210475G。法定代表人:许斌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根华,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宜兴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