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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桂明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明,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43号原告:孟桂明,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址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李佳,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孟桂明与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孟桂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桂明与李佳庭外达成和解,孟桂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桂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桂明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