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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申请执行遵义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遵义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1056号申请人:曹某某,女,1975年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遵义某某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注册号: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曹某某申请执行遵义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某某医院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支付法律文书款1273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元,申请费18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遵义某某医院支付现金80000元、申请执行费1810元(已支付)。下欠法律文书款48951元,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