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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字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书奎与李明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奎,李明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字1193号原告:李书奎,男,汉族,1948年11月12日生,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祥,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奎诉被告李明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书奎承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