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28号原告: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陶园路,注册号:360723210003666。法定代表人:郭朝丽,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邓家华,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显华人民陪审员 XX年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