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法定代表人:袁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