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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诉XX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克山某某热电有限公司,铁力某某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612号原告: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市场路二段路东。负责人:马某某,职务经理。被告:克山某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被告:铁力某某集团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某某大街。原告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与被告克山某某热电有限公司、铁力某某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大庆某某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