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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沁水县子龙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豆国平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子龙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新胜,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子龙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豆国平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5)沁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5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豆庄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存款21327.32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