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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XX、于纯、王海涛、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XX,于纯,王海涛,张婷婷,闫彦,邸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李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31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于纯,女,,31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海涛,男,30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张婷婷,女,28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闫彦,男,36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被执行人邸荣荣,女,30岁,汉族,住二九一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执行XX、于纯、王海涛、张婷婷、闫彦、邸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