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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冠铭、河北溯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冠铭,河北溯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周冠铭,男,200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新伏,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系周冠铭舅父。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张秋兰,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冠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溯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定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汇款612263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