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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章良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崇州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章良,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崇州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第3526号原告:袁章良,男,1954年4月2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办华阳大道一段159号。法定代表人:蓝宁。被告:四川崇州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州镇文化东街29号1栋。法定代表人:蓝宁。被告:宁望兴,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袁章良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崇州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崇州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望兴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曾 鲲人民陪审员  李行炳人民陪审员  古十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