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李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李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49号原告:张建峰,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向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诉被告李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