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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李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李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49号原告:张建峰,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向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诉被告李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