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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与李金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李金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416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住所地海拉尔区热电厂。负责人:王彦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和巴雅尔,该厂副主任。被告:李金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与被告李金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海拉尔热电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车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梓峰 关注公众号“”